时间:2020-08-04 点击: 次 来源:原创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无烟莲花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管理规定
一、莲花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室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室内不得摆放任何烟缸烟具。 二、莲花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所有干部职工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自觉做到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敬烟。 三、在莲花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吸烟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范围内吸烟。 四、会议室、收发室、机关大楼入口处、一楼大厅、车棚、食堂、楼梯、走廊、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 五、机关辖区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以及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六、机关各科室不得接受烟草赞助。机关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无烟草广告。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的职工给予表扬。 八、发现干部职工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1次通报批评所在科室;一年内累计发现3次及以上,取消干部职工本人和所在科室当年评优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九、来访者在室内吸烟的,被访者有义务阻止。 十、干部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对吸烟者耐心劝阻。 十一、机关设立控烟监督员,负责控烟工作。 十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控烟工作巡查或抽查,并通报结果。 本规定自2020年7月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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