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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5-2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10号)、《江西省委印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发〔201725号)和《中共萍乡市委印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萍发〔2018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做好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加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证人大正确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为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造福人民为标尺,最大限度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坚持依法办事,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决定问题;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决定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从县情和实际出发,强化问题导向,依法推进,积极探索。

二、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的重点和范围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县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状况的报告、县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以及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其他事项。一府两院要将工作中的大事要事、重大举措,反映在当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有关报告和提交的有关文件中,并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征求县人大代表的意见。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听取审议乡(镇)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本乡镇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决算,决定本乡镇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等。

(三)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主要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本级政府债务限额,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其他事项。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依法讨论决定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的重大事项,包括: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决定决议贯彻执行的重大措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县人大常委会在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中需要依法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县政府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范围。县政府对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包括: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行政区划调整,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镇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决策。对法律法规规定须先经县人大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在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当依法先提请县人大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完善讨论重大事项的机制和程序

(一)完善党委统筹领导机制。各级党委要健全党委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工作机制,善于把党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决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对涉及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通过人大依法作出决定决议。县委对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的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议题、拟讨论的重大事项和讨论中的重要分歧意见、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决定决议草案等,要及时进行研究。由县委办公室主任牵头,建立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县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的报告事项,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

(二)完善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意见提出机制。每年12月上旬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县委的部署要求,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一府两院提交的下一年度提请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先报告的重大决策安排,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县政府事先向人大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县委同意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因工作需要须对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进行调整的,由提请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并报县委同意后,方可调整。

(三)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由提出机关的负责人向会议作出说明,相关议案和报告应当在召开会议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府两院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可以受政府委托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同时提供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可行性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决定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可以由主任会议听取有关机关的报告。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转送一府两院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由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完善政府依法决策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对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需要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事先报告的重大决策,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及时提出。法律法规规定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定。对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者超越权限作出决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其决定;对违法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面影响的,要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质量和水平

(一)加强合法性审查。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审议政府事先报告的重大决策,应当重点加强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依法报送上一级人大备案;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后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备案。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政府出台的重大决策,不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相抵触,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二)强化科学性论证。对人大拟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政府事先报告的重大决策,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介入,进行专题调研。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等深入论证评估或者要求有关机关、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拓宽民主化途径。扩大公众有序参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根据需要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表达诉求。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作用,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同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结合起来,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加调研、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认真听取、充分采纳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强化工作的透明度,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决议、政府出台的重大决策,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确保人大决定决议有效实施

加大决定决议贯彻实施力度,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具有法定效力。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和执行;一府两院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一府两院可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集中报告,也可以在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中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闭会后七日内将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征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意见后,于四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专项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等形式,加强对决定决议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由一府两院负责人或者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一府两院在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过程中,认为需要变更决定决议有关事项的,应当报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应当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报告的、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决议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责令其改正,也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工作情况,应当作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六、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依法履行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依法正确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通过法定程序贯彻落实好同级党委工作部署。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决定决议草案,要先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三)密切协作配合。对已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县政府须事先报告的重大决策,县政府要认真配合实施。县政府提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决议的议案、重大决策出台前的报告,应按照时间节点报送材料、提请审议,保证县人大常委会有必要的调研论证和审议时间。县政府要结合重大决策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工作制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大对人大讨论决策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广泛凝聚社会正能量。认真总结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践经验,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五)强化监督检查。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各级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的情况,由县委办公室牵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参加,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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