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29 点击: 次 来源:县人大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咨询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设立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成员的产生、确定和专家库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一般为8人,采用聘任制,聘期五年。期满后经商专家同意可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作自动解聘。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济、财政、税务、金融、投资、人社、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学历或知识,具备5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或具备经济管理类、工程管理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动态;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能够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热心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服务;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的产生和确定: (一)专家库成员的产生采取预算工委在有关专家中选择和有关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入选专家应征得专家本人同意; (二)推荐单位或专家本人应当如实向预算工委提供入选专家的基本信息、工作履历等方面的材料; (三)预算工委在对入选专家资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拟定初步人选名单,经常委会领导审定后确定正式的专家库名单; (四)专家库设立后,由预算工委向入选专家颁发聘书; (五)增补专家库的方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应邀后参与预算工委以下工作: (一)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等方面政策的调研和论证; (二)县级财政预算、决算及部门预决算审查; (三)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县级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 (五)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调研; (六)财政改革发展有关工作的调查研究; (七)审计整改工作的调研和督办工作; (八)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理论及工作研讨交流方面的会议; (九)预算审查监督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与预算审查监督、财税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解答或澄清预算审查监督中的疑问; (三)针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所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取得合理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预算工委有权对其解聘: (一)遵守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安排,在预算工委统一组织下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二)严谨细致,客观公正,审慎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与相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严守工作纪律,未经预算工委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情况。对工作中涉及的业务资料、会议内容等负有保密义务; (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咨询专家的身份和影响从事商业性营利活动; (六)及时向预算工委告知个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职称、学历等信息变化情况。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请解聘。 第九条 预算工委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被推荐人的资料,提出专家人选,报请委员会审定; (二)保持与专家库成员的日常联系,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充实或调整专家库成员的建议; (三)邀请专家库成员参与预算审查监督有关活动; (四)建立健全专家库成员信息档案,并按保密规定负责对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五)办理领导交办的有关专家咨询工作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