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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制度

时间:2018-03-29    点击: 次    来源:县人大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为进一步做好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加强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吸纳县人大代表对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意见,根据莲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系的范围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系,采取点面结合的方法,在加强与所有县人大代表联系的同时,选择一定数量的较为熟悉预算工作的县人大代表,确定为预算工委的联系代表。

二、联系代表的产生、任期和变更

(一)联系代表由预算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届县人大代表中选择,经征求其本人意见和所在代表团同意推荐后,报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审核确定。

(二)各代表团联系代表人数一般为1-2名。

(三)联系代表应当具有经济、财政、税务、金融、投资、人社、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

(四)联系代表的任期与当届县人大代表任期一致。

(五)增补联系代表的方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三、联系代表的主要工作

联系代表可应预算工委邀请或主动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会期间

1.参与预算工委组织的对预算的重点审查工作,并积极发表审查意见;

2.向代表团及其他代表通报参与预算工委组织的审核、预审、审查活动情况。

(二)闭会期间

1.参与预算工委组织的预算、决算的审核、预先审查和预算执行监督工作;

2.参与预算工委组织的对审计工作报告的预先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办工作;

3.参与预算工委组织的有关经济、财政、税务、金融、投资、人社、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视察、检查、调研和课题研究以及培训等工作;

4.参与预算工委组织的有关代表议案、意见、建议办理督办工作;

5.听取和收集社会公众对预算方面的意见、建议,并书面报送预算工委。

四、预算工委的主要工作

(一)邀请和组织联系代表参加预算工委开展的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和有关经济、财政、税务、金融、投资、人社、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视察、检查、调研等工作。

(二)向联系代表提供预决算审查监督有关资料以及预算工委有关工作动态和信息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听取联系代表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和预算工委的意见建议,研究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和预算工委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四)联系或组织联系代表参加有关培训。

(五)其他有关服务工作。

预算工委邀请联系代表参加相关工作,应当于工作开展的5个工作日前通知拟邀请的联系代表,说明工作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等情况。临时邀请联系代表参加工作时应当至少提前3日通知其本人。

    五、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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