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为保证莲花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先进性和代表结构的合理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是指县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向原选举单位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行为。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的辞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代表意愿和保障代表权利。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县人大代表职务的,可以向原选举单位提出书面辞职。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或者由推荐其任代表职务的政党、团体负责人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也可以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委托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建议其辞职: (一)因工作变动,失去原有代表性,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务的; (三)未经批准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五)因犯严重错误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六)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人大代表本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请求;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辞职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接受代表辞职的决定。 第六条 接受县人大代表辞职,须经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对应辞、劝辞后拒不辞去代表职务的,由原选举单位依法启动罢免程序,并将罢免结果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的辞职和罢免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并将公告送达其本人和原选区。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