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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述职暂行办法

时间:2017-10-1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为进一步强化县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述职对象

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和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二条  述职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勤政廉洁、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四)办理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情况;

(五)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了解掌握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述职程序

(一)述职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述职计划,具体工作由相关委办负责。

(二)根据年度述职计划的安排,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述职测评大会举行的三十日前书面通知述职对象。

(三)述职对象在述职大会举行的十日前将述职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办公室在述职大会举行的七日前将述职报告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县人大代表。

第四条  述职测评

(一)县人大常委会召开述职大会,听取述职报告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县人大代表对述职对象的工作进行评议,述职对象听取评议意见,回答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县人大代表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述职对象的述职报告,结合平时对述职对象工作情况的了解和掌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其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档次分别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测评结果在测评大会上当场公布。

(二)述职评议结束后,述职评议结果将向县委报告,并反馈给述述职对象本人。

第五条  述职对象应当认真研究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强整改,县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述职对象接到反馈意见后,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第六条  述职对象在任期内至少述职一次。已作述职安排因故不能参加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后另行安排述职时间。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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