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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规定

时间:2017-10-03    点击: 次    来源:人大网    作者: - 小 + 大

  第一条  为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提高建议办理质量,维护代表法定权益,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代表建议包括:
  (一)县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提出的建议;
  (二)被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的代表议案;
  (三)闭会期间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对办理代表建议的报告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办)负责。
  第四条  县“一府两院”在接到代表建议后三个月内办结,办理建议单位应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提建议的人大代表本人,若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好建议,应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办同意,才能延长办结时限,延长时限一般为一个月,难度较大的建议件延时不超过三个月。
  第五条  县“一府两院”应该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要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列入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直接与代表见面、沟通,认真负责把建议办好、办实。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部分社会广泛关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议作为重点督办件,由常务委员会领导负责督办。县人民代表大会各办公室根据工作职责,选取部分代表建议进行重点督办、跟踪督办。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办对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要及时了解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掌握办理进度,检查办理质量,通报办理结果。
  第八条  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办交有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再作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办在代表建议办理的法定时限结束后,向每位代表征询对建议办理结果的满意情况,并向办理单位进行通报。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代表建议应在15日内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县“一府两院”领导应领办部分代表建议,并负责对所属工作部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检查落实。
  第十条  县“一府两院”在代表建议全部办结后,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将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其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承办代表建议敷衍塞责、超过办理期限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将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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